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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委托中介帮我卖一套房,由于我在外地,中介代收了买方定金,但买卖双方没有签合同,现在房子我不想卖了,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22-11-22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定金一般不给中介,应当给售房者,或者先行交付给中介由中介转交给售房者。定金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可知,在非归于买受人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系开发商的过错需要解除定金合同,我们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要求判决开发商双倍退回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买房交了定金但没有签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的,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行为人交付定金开始,合同成立。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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