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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在2011年订婚了,没领结婚证,12年6月育一女。甲脾气不好,13年后开始对乙有暴力倾向, 乙承受不了甲一次一次的暴力行为,躲回娘家。后协商离婚,男方也就是甲方不同意,随后大致是13年9月甲去了外地,至今没有与乙联系过,一通电话都没有。前天甲忽然过来了,要给孩子过生日,乙不同意。乙认为甲没有支付这半年多的生活费,连基本的电话关心都没有,便不答应给他看孩子(这半年多乙一直在娘家自己带孩子),甲大怒,冲到乙家楼下猛敲门破口大骂,后来乙坚持不开门,甲便扬长而去,乙是因为恐惧而不开门的。这时候乙家只有乙跟乙的奶奶两个人,乙的父母都在外地工作,乙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开甲,首先这点要明确。请问她应该通过什么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两人分开后,甲方是否应该给乙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乙方在此期间如跟丙发生感情关系,是否违法?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男方订婚的时候过了一半的礼金给女方 7.5万,现在甲方的意思是,你要孩子可以,你把七万五还给我,不然你就自己养孩子,那是11年的事情了,人家乙方也跟甲方生活了一年多了还生了孩子,你说这能成立吗 ?

离婚 2019-01-07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
    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
    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
    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 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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