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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你好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43岁目前没有编制,从1995年-2017年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因医保一直在事业单位在编户上缴纳已经15年,单位一直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想着距离退休年限将近,并想补缴1995年-2017年养老保险,社保局说现在没有政策补缴,除非有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才能补缴,建议我和单位协商通过劳动仲裁,拿到劳动仲裁调解书后才能补缴以前养老金。请问,

工作简历:1、1995年-2013年没有签订合同,有工资条、证件等为证,

2、2014年-2016年,我一直在实际工作的单位上班,当时领导说社会团体中在编人员不能担任职务,让我和另外的一同事与社会团体签订了合同,只是工资在社会团体发放仍是原来单位的会计打钱,约定了三金含在工资里有我们自己缴纳,因为我的医保一直在在编户上缴纳,没有企业户导致养老交不上,所以也没有交养老。

3、2017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到退休年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当时我们说签订劳动合同,领导说事业单位要签订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仍然约定了三金含在工资里有我们自己缴纳。2017年我想到今年已经43岁了,按照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50岁时间养老保险已交不够最低年限15年,想往前补缴7-8年,在往后交7年,到50岁时间达到15年,经过与单位协商,单位也同意为我补缴养老,但是社保上说河南省现在没有补缴政策,怕省社保局查,要一个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补缴的依据,建议和单位、仲裁协商,拿到仲裁书,就有了补缴的依据。

请问:1、既然单位已经同意补缴,社保局还要什么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补缴养老金有什么关系,河南省补缴社保有这样的规定吗

2、仲裁书到底要确定什么,仲裁书能作为补缴社保的依据吗,这么长时间了,过没有过仲裁时效

3、2014-2016年在社会团体发工资,是否是劳务派遣能不能计算在连续工龄里吗

4、劳动仲裁后影响以后的工作吗,因为2017年与单位有新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到期。不想辞职,只想补缴养老金。要一个劳动仲裁调解书作为补缴的依据,社保局还要什么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后影响以后的工作吗

仲裁 2019-06-11 0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连续工龄同时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是连续工龄。例如,某人退休前在工厂连续工作的时间有20年,在这以前他曾在其他单位工作了15年,如果他是经过组织调动来这个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都是35年。
    如果他未经组织调动来到这个厂工作,则他的一般工龄为35年,连续工龄为20年。
    而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特定规定,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其原来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部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误解,就是将一般工龄简单地等同于连续工龄了。

  • 1、社保和工龄是两个概念,工龄是指当事人的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到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书之日为止的时限范围;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龄,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
    3、在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4、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16条。
  • 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而且工作15年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单位以原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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