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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股东包括哪些优先权利

股权转让 2022-11-25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优先股的股东有下列优先权利:
    1、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
    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3、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股东优先权是指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其他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比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且前述的股东应当为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优先股的股东有优先分配利润、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优先购买股东转让股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优先权利。法律依据:优先股的股东有优先分配利润、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优先购买股东转让股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优先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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