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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购置的商品房可否免契税

房屋买卖 2022-11-27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后购房的办理契税抵扣手续需要购房户主与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人保持一致,拆迁购房视同将原旧房通过交换取得新房,新房价等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仅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法律依据:《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关于拆迁补偿户买房减免契税。拆迁补偿户买房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份作为计税依据,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的拆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的差额部分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拆迁契税的征税依据,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法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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