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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工厂出的事故,是长的车我是员工,厂方没有走工伤,而是走的交通事故,现在工厂不叫出院费,我也没有钱办理出院,交通责任认定是厂方负全责,我的问题是?能否向交警队申请扣押肇事车辆。是长的车我是员工,交通责任认定是厂方负全责,我的问题是?能否向交警队申请扣押肇事车辆。

劳动纠纷 2019-06-12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因害怕交警部门的报复也不敢据理力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你好! 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的,视同工伤。 换言之,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但最终的责任认定仍要看交警部门的结论。 按广东省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所以,贵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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