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补发被克扣的高温费,支付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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