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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东有什么责任

房屋租赁 2022-11-28 2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收取租金;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对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房屋出租房东具有以下责任:
    1.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责任;
    2.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收取租金的责任;
    3.对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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