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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三个月的租金递增费不交,可以解除合同吗?

房屋租赁 2022-11-30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解除后租金收益应当返还,已经实际使用的租金可以不予返还。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需要依约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合同法不交租金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如果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拒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涨租金后,出租人反悔了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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