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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房屋买卖 2022-12-01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出卖人如果违约的,买受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出卖人如果违约的,买受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受人违约时,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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