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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业主的地面车位有使用权证,我想买车位,能不能找他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这种业主之间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业主维权 2022-12-05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之间车位转让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订立车位转让协议的方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有效。首先,当事人一方为小区的业主,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另外,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有效。首先,当事人一方为小区的业主,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另外,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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