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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热情解答!

事情是这样的:我岳父2013年末过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当时与我岳母已经离婚,育有一子一女,还有两个哥哥(从我的角度讲是两个大爷,现其中一个已经过世,他们也有各自的子女),抚恤金除了还债的部分现存在我岳母手中(当时抚恤金打到儿子的卡上,剩余部分现在在我岳母手中)。这个房子在我岳父还在的时候和我岳母一起和他们儿子签了个协议,意思是将房产留给儿子(女儿女婿没在协议上面签字),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该套房产和抚恤金(除还债以外的部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该如何分配?这个房产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另外,在购买该套房子时有一笔外部借款(是向儿子的岳母借的),现在岳母的答复是借条已经撕了(不在了),我如何确定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因为如果房产归属协议有法律效力的话,我是没有权利享有继承份额的,顺理成章的就是儿子儿媳的。儿子和儿媳妇的意思是让我们(女儿女婿)放弃继承权,现在需要我们在公证书上签字。目前的状况是这份房产归属协议和这笔借款的存在我这都是听说的,我没见到过任何实物证明(岳父岳母和儿子儿媳是在一个城市,女儿女婿在另外一个城市),我也想过是否放弃继承权,但首先得证明这两个是真实存在的,我该做什么准备?这事儿如果涉及到打官司的话,是不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儿媳把我岳母起诉了,法院会不会受理?谢谢!我如何确定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放弃继承权,是否放弃继承权,是不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 2019-05-10 1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是一种权利,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权利是可以主张,也是可以放弃的。赡养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想要撤回放弃继承权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  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的,就不能再反悔了。  如果继承还没完成,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放弃继承权怎样才有效: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4、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5、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其本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因此,放弃继承权也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 双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没有关系的,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归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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