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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9日本人买了公司A的单位,一次性交清款项,约定一年后8月15交楼,由于公司A未按时交楼,我于1999将公司A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定公司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讲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支付违约金。又由于公司A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于2000年12月一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任何消息。2008年6月20日我发现公司B正在对外销售我付清房款的房屋。第二日我就向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特快专递一封,要求法院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但是人民法院未采取任何保全措施,最终房屋被卖掉。一查之下,发现房屋原来是先抵押给公司C,然后公司C再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归公司B,而且公司A跟B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公司A的董事长同时也是公司B的幕后老板。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或者可以从什么渠道索赔?

其他 2012-06-10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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