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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 2022-12-06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车合同协议属于租赁合同,合同应当具备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汽车租赁合同可以写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汽车的品牌型号与性质用途;租金数额与交租方式;租赁使用期限;汽车维修的约定;转租的约定;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处理;投诉调解未能解决的,可以汽车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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