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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设单位在甘肃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我单位投标,确定为中标单位,并且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业主迟迟未发中标通知书,也未签订合同。但在2016年8月甘肃信息网又重新发布此项目招标公告,但招标单位不是前期招标单位了。我公司深表疑问?请各位大师指点指点?并且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业主迟迟未发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深表疑问?请各位大师指点指点?

债权债务 2019-03-22 1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公告的特点:
    (一)公开性
    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是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二)紧迫性
    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内确定;
    (二)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所有投标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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