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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进厂做9个月,现在辞职了,仲裁受理,我进厂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600元,过后2800,6天制,不管休息日还是平时加班,加班费都是10元一个钟,休息日延长加班305小时,平时加班319小时,合同上是8小时,不超40小时,工时标准工资是1500,我能追回延长我工时的加班费和平时加班是差额吗?按1500算还是按2800算?工资条上标准工资写的是2800,加班费也标明加班多少小时就是多少钱,如10小时就是100,仲裁对我有利吗?我进厂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600元,还是平时加班,我能追回延长我工时的加班费和平时加班是差额吗?加班费也标明加班多少小时就是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9-03-07 02: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在劳动仲裁庭审当中,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不是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劳动者有义务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有加班行为即可,后续的举证责任扔在用人单位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是日常劳动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点。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我国法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为300%支付。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限制  
    1.加班的程序限制  加班也并非用人单位想加就能加的,这还需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程序,如果工会和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安排劳动者加班,这可见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加班的时数限制  同时,我国立法还对加班的时数作了严格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详见《劳动法》第41条)  其实,用人单位只有在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给员工营造一个透明的环境,才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当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甚至拖欠加班费等等,应当勇于拒绝,积极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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