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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开放商2013年12月通知本人收楼,流程为物管在带业主去现场验楼之前先签订好物管协议交完维修金及两个月物管费才带业主去现场验楼,因在收楼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瑕疵:1.窗台飘窗空鼓面积大。2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未做储水试水试验3.阳台粗转断裂处较多及镶贴不整齐等问题,现场写下验楼维修意见,并表示要把上述问题维修完毕后通知本人现场验楼后确认交楼。但物管方维修工作拖延了两年多才完成,一直追缴本人未交的物管费,本人认为物管费产生初始时间以初次交楼时所表明需对方完成维修后已双方确认收楼时间为准, 因双方存在纠纷,现准备起诉物管。依据:1.本人未签订收楼确认书2.开发商及物管未在合理期限完成房屋瑕疵维修。3.开发商耽误本人正常收楼时间。4.本人保留了部分维修过程中的照片证据。楼盘开放商2013年12月通知本人收楼,1.本人未签订收楼确认书2.开发商及物管未在合理期限完成房屋瑕疵维修。4.本人保留了部分维修过程中的照片证据。

房产纠纷 2019-02-15 0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既然有人起诉,等待法院的判决。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 你好,房屋维修协议的范本如下: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程序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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