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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精装修房子(四层别墅)本来是7月31日交付的,但是精装修严重质量问题(无漏电保护、地砖大量空鼓、三个厕所全部向下漏水),导致无法收房。违约金是房款的万分之二每天。开发商在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质量问题他们负责维修,购房者不得以精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拒绝收房的法律责任由购房者承担。还约定7月31日不管购房者有没有办理收房手续,都视同已经交付。请问:本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是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无效条款?

其他 2016-11-18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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