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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信贷人员用我的身份信息给別人担保了,2013年贷款人没还,当时法院对这事也执行了,也没通知担保人,到现在我的银行卡被动接了我才知道是因为结别人担保的事,我该怎么办

抵押担保 2022-12-09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遇到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情况,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另外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给别人担保,但是债务人跑了,被拉黑了的,首先,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给人担保贷款对方不还了的处理:需要担保人代为偿还。提供抵押物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提供人保的,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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