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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认识2012年结婚.2012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男方父母多次为难,男母多次辱骂,和男方矛费盾不断上升多次争吵,男方不负责不管小孩,2013年11月3日最后一次和男母和男方吵架带小孩回娘家,男方不闻不问,也不管小孩,也从来没有来看过小孩,多次与男方协谈,男方多次说协议离婚,但是每次都没有正式出现和协议,小孩生病也不给于医用费,分居现已经快3年,分文生活费医用费教育费不曾给过。值到2016年2月14日来看一下小孩,他说后悔了不愿离婚,但是这几年的争吵感情破灭,他的不负责任,我不同意他的后悔。他说孩子我带我负责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要我自己养,不然就给他送回他老家给他妈。还是不愿离婚要拖我。我们是异地结婚,我的户口现在没有迁。现在想在我这边如何申请离婚男方不负责不管小孩,男方多次说协议离婚,他的不负责任,还是不愿离婚要拖我。现在想在我这边如何申请离婚

离婚 2019-02-24 0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
      第二,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原则上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判决;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争取孩子意见。
  • 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不要结婚证。
    政策如下: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所以中国人跟外国人结婚后要离婚,应如何适用法律,关键要看他们选择何种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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