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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是怎么行使的

刑事辩护 2022-12-10 1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复核死缓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核准权的行使:
    1、 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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