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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律师-杨胜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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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先锋
黔南州律师-杨昌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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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律师-颜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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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您好,发生多久,现在是什么情况,详情可以电话免费咨询我们
张宏伟律师 张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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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销售到店里给我推销学生学习平板,小孩现在不会用 然后现在想要退 那边要我们赔违约金
商家要求赔偿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你需要检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商家要求赔偿的违约金数额就是不合理的。其次,你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如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这些都会影响违约金的合理性。如果你认为商家要求赔偿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不合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
您好,请问一下,每天5000的违约金合法吗?
每天5000的违约金合法性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双方自愿约定,确保不超法定上限;二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违约金是否超出实际损失及双方协商情况。
毕业生签合同违约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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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平台租车需要实名信息,交了2000定金,说考试通过了,突然不做可以退还定金
你好,货拉拉平台租车需要实名信息,交了2000定金,说考试通过了,现在通过了,说剩下的3800多辆要交给车,突然不做可以退还定金
我在这里代表客户发送产品,双方的聊天记录,软件发送的信息,现在客户不想付款,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吗?
你好,我在这里代表客户发送产品,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发货单,双方的聊天记录,软件发送的信息,现在客户不想付款,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吗?
就是签了一个合同,合同解除之后还收取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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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我能退还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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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合同纠纷且未支付款项时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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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出具的欠条,出具人须按约履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办案过程:判决结果: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黔南州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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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黔南州律师-耿正义律师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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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
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黔南州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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