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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清算 2022-12-10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是清算组或者是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下列要求: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是具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情形的认不得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如下: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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