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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辉,1991年在黑龙江黑河市职业高中幼师班学习并在黑龙江省电大中专【师范】学习毕业,毕业证书标明事业单位干部待遇。当年8月份被招聘为黑河市接待办下属单位 黑河市北方宾馆合同制工人,按事业编制管理。1991年8月被选调黑龙江政府接待办所属花园邨宾馆为期两年的服务员轮换工作。1993年10.21日轮换期满回原单位一直没有安排工作,而且档案劳动合同一直到2005年10月才在黑河接待办档案柜找到的,发现合同不是我本人签字,不是本人指纹,而且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人录用证号码不一样,劳动合同工人录用证性别是男的。我想问北方宾馆2004年企业变更,2005年企业解散,给我答复问题时间2006年12月30日。北方宾馆与我解除合同时间2006年12.30日这是否合法,还有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的,解除合同是我母亲签字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主张哪些权益。盼望回复 谢谢发现合同不是我本人签字,我想问北方宾馆2004年企业变更,是否合法,是不是合法的,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9-06-19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请问律师:这段话是否说明2001年10月19日前录用的企业员工,现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取得生活补贴。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的毕业证、学位证,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原单位解散,如果将你们安置到其他企业,你有权拒绝,公司应按你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解散,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已不存在了,应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以补偿。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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