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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无力还款,还可以协商还款吗?

其他 2022-12-14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无法一次还清的,被执行人可以与执行人协商履行债务的方式。比如申请人可以考虑与其达成分期还款方案,这样被执行人每个月的收入扣除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还款,债权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冲还款的时间,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执行阶段,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债务。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经查实发现确实债务人没有可以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强制执行可以慢慢还钱,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一般是债务人没有根据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偿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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