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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根据新婚姻法,房贷没还清之前可以加女方名字么?以后一旦离婚,女方会分得一半房产么

离婚 2019-01-03 14: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明确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是在婚前购买,你与房地产公司建立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关系,取得了房产证,属于所有权的取得,而你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协议确定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婚前婚后均改变不了这两种关系,婚后还贷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你与妻子之间也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如果离婚,对于婚后还贷部分,你可以对妻子作出补偿,但这不影响你对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从法律概念上讲属于婚前财产.你妻子是无权分割的.

  • 1.如果夫妻在离婚前还没筹钱还清所有房屋贷款的,并且已经拿到房屋房产证解压,夫妻双方可以把房子卖掉分钱,还清筹措的钱款,或是办理离婚房屋析产过户住房给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
    2.如果房屋没还清贷款,这样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暂时是不属于夫妻两个的,你们夫妻双方无权办理房屋分割住房产权手续,可以把房屋分割细则写入夫妻双方的离异协议,再夫妻双方离异协议拿去公证一下,以后还清贷款,在依照夫妻双方离异协议好的去分割住房产权。
  •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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