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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股权转让 2022-12-17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购买条件同等;
    2、尚在法定期限内,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内;
    3、权利主体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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