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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领养了一个小孩,现在老人年龄也大了,实在没能力养,本来是想给我的,但我不要,可小孩户口已经下来了,请问还可以在送人吗我公公领养了一个小孩,现在老人年龄也大了,实在没能力养,可小孩户口已经下来了,还可以在送人吗

离婚 2019-06-12 14: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年龄不一致,应当以户口本年龄为准,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离婚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户口本上的年龄为依归。 如果你结婚时未到年龄,现在仍未到法定婚龄,那么,你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申请,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你现在已满结婚年龄,就应当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了
  • 看你收的是“好处费”,还是给的补偿费,看你收的数额多少确定。即使是自己的亲生子女送人,如果收大额、不合理的费用,也涉嫌拐卖儿童罪,也是犯罪,可能会被判刑。但实在无力抚养送人,收养人送取了少量补偿费(不是好处费),不算犯罪。
    以上有意见欢迎前来咨询
  •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你只要符合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是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父母亲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此类户口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需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⒈婴儿父母两人的结婚证原件
    ⒉医院给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⒊父母双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非婚生子女随父或随母在本地申报户口,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⒈申请人父或母要求孩子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⒉婴儿在接生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
    ⒊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⒋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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