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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债务重组

改制重组 2022-12-18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有: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不属于债务重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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