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企业破产申请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破产清算 2022-12-20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及和解的申请;在法院已经宣告受理破产申请但是未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重整。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