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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一员工2015年11.16日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未续签合同,员工任然在公司上班,2016年1月他不服管理制度和厂长闹情绪每天打卡未提供实际劳动,公司于19日发出催促上班通知,该员工于1月20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其他请求,后就一直没到公司上班。后经仲裁、一审,仲裁未裁,一审认定为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现二审,二审法院要重新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怎样来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请指教,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1-03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照您的说法,您所问的仲裁时间应该是指仲裁申请的时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是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另外如果是想问仲裁审理的期间的话可以看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一般是45天内。
  • 可以维权,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可能不仅仅是拖欠的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⑷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⑹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有加班费请求的,应列明是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天数或小时数、加班费具体金额。
  •   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一般在单位违法,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违纪行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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