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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房屋产权 2022-12-21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权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算。房屋权属的确定需要到房屋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才对外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的产权也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算。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的权利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等。房屋产权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我国民法典对于房屋产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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