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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有哪些

拆迁补偿 2022-12-21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有:
    1、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虚假;
    3、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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