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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师,去年学校组织我们去外地听课,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我是伤者中的一员,经过检查我3根肋骨骨折,肝脏挫裂伤,我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现在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10级.我想问:我是否应该得到学校的工伤赔偿?另外在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以我们工资照拿而没有付给我们误工费是否合理?现在申请工伤鉴定,问:我是否应该得到学校的工伤赔偿?另外在事故处理中

工伤赔偿 2019-01-16 2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利益的强制保险,受益人为受保人本人。赔偿应由受保人享受。如果是商业保险,仅仅是报销医疗费用等,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应支付给垫付医疗费用方。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如果肇事车辆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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