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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因为早班车,人基本固定)有一个人每天都在说我(不认识她)。为了专门和我过不去老是要坐我旁边的位置,我的东西放在那,她直接坐下去,然后直接把我的包塞给我。和她认识的人之前也屡次偷拍我。她们的行为算是侵权吗?可以报警吗?

综合法律 2019-01-04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现行民事诉讼法,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隐私权的重点在于“个人”,即保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当个人利益与大众利益冲突时,则不属于隐私权范畴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硬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 侵权行为的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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