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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

2016年6月患儿13岁.2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腹痛,收入病房.入院后,医院给患儿做了全面检查.临床诊断;急性阑尾炎。全麻醉下.行腹腔镜,阑尾炎切除手术。家属发现,输入静脉药物溶液的流速变慢,管内断断续续有气泡.家属叫护士过来拔针,拔针后患儿呼吸困难.抽搐.休克.还是一直在抽搐.抢救.给患儿.吸氧.又注射地塞米松抢救。xx医院治不了。转北京医院.诊断;非化脓性颅内静脉窦血栓以形成,..鉴定要求;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非化脓性颅内静脉窦血栓以形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说;鉴定内容超出鉴定能力范围。【三家鉴定机构结果】...是法院问题,还是鉴定机构问题。.........我该咋办?鉴定机构说;还是鉴定机构问题。.........我该咋办?

损害赔偿 2019-05-11 10: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 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 从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是具有资质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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