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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我父亲分得一套公房,96年房改,南昌市房管局发文一楼临街的公房不允许参加房改(无任何理由说明)后来2000年我们就把房子改成店面出租出去了。2005年我父亲病故。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办告知我们:一,死亡人不能参加房改,需要我们把使用权证公证给符合房改资格的人后再参加房改,征迁。二,拆迁补偿仍按住宅的标准……我现在有几个问题。一:市政府下文不允许一楼临街住宅参加房改是否涉嫌侵权,我父亲本是完全符合房改条件的。如果这次以我的名字参加房改,今后我在房屋补贴就会减小或者丧。这个损失谁来负责?二,在2000年后我们经房管所同意将房屋靠街的墙面改成门面出租,房管所因此每月加收了房租。那么这套房屋实际上已经作为店面在使用。而现在征迁办以产权仍为公有,住改非证明材料不够为理由,只按住宅补偿价征迁,这是不是不合法理。三:因我在事业单位上班,如果达不成协议,征迁办会不会动用行政手段停职甚至撤我的职,如果这样做是不是违法?是否涉嫌侵权,这个损失谁来负责?是不是不合法理。是不是违法?

综合法律 2019-05-16 12: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许多问题,包括户口的限制、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等。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律师根据您所处的实际情况,帮助您处理拆迁补偿款遇到的相关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 租赁的房屋要拆迁,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房东给予补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无需给承租人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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