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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再法庭上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还用不用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呢?

继承 2019-01-30 1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 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 我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 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放弃继承者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县级公证处去申请公证就可以了。n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需要带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所放弃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等。nn《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n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n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nn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nn《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n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nn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nn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n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nn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n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n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n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n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nn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nn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n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n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nn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n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nn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n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n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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