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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纠纷案一审即将判决,被告曾经出示了六个医务人员的诊断报告证明遗书人神志不清,只是书写亲笔遗书当时医生不在场,而且我们发现伪造的痕迹有十多处破绽,故此法院审判员说关于医疗方面的技术问题我们不予讨论。现在一审即将结束时,被告现在又提出需要亲笔遗书人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原告认为,医院能够肆无忌惮的出示假证明,那么医学会的鉴定怎么能够相信呢?如此情况,我们还有什么办法来处理呢?是决绝被告的申请还是我们自己找比较公正的鉴定处来鉴定呢?上海有什么地方对行为能力鉴定比较权威和公正的?那么医学会的鉴定怎么能够相信呢?我们还有什么办法来处理呢?还是我们自己找比较公正的鉴定处来鉴定呢?

刑事辩护 2019-05-23 1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
  • 申请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案子终结后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
    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由法院判决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鉴定事由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二、受理部门  
    (一)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江苏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尸体解剖: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二)关于病史资料的查阅: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复制。  
    六、政策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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