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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农村人,在武汉有稳定的工作,老公武汉人,结婚五年,无小孩,准备协议离婚。现居住房为婆婆婚前购买(房管所公房,未办理住房证,但电费,水费户名为老公的名字),婚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首付我们出钱2.5万,婆婆给5万,我们自已还贷一年2.5万.自结婚我收入比老公高,2005年老公待业一年后,与朋友创办物业公司,现金投入5万元到公司,老公占35%股份.注册资金为50万元.老公名下有1万元公积金(婚后所得),无共同存款.

我们是这样分配财产的:婚后购买的经济住房老公按升值的部分一次性给我10万(房产归他所有),首付和已还贷款部分给予2万,共计12万.现居住公房为婚前所有老公说我无权分配,因我无房居住,经协商,我买下该公房(价值28万元),扣除他给我的12万,我只需给他16万.

请问我们这样分配财产是否合理(或有效),该公房我是否有权分配,他公司的股份和公积金我是否有权分配.

离婚 2019-01-07 14: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 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分配,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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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协议离婚。我们是这样分配财产的:请问我们这样分配财产是否合理(或有效)是否有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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