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外地人,在武汉有稳定的工作,老公武汉人,结婚五年,无小孩,准备协议离婚。现居住房为婆婆婚前购买(房管所公房,未办理住房证,但电费,水费户名为老公的名字),婚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首付我们出钱2.5万,婆婆给5万,我们自已还贷一年2.5万.自结婚我收入比老公高,2005年老公待业一年后,与朋友创办物业公司,现金投入5万元到公司,老公占35%股份.注册资金为50万元.老公名下有1万元公积金(婚后所得),无共同存款.

我们是这样分配财产的:婚后购买的经济住房老公按升值的部分一次性给我10万(房产归他所有),首付和已还贷款部分给予2万,共计12万.现居住公房为婚前所有老公说我无权分配,因我无房居住,经协商,我买下该公房(价值28万元),扣除他给我的12万,我只需给他16万.

请问我们这样分配财产是否合理(或有效),该公房我是否有权分配,他公司的股份和公积金我是否有权分配.准备协议离婚。请问我们这样分配财产是否合理(或有效)是否有权分配.

离婚 2019-06-12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说的说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其四人都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故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上述行为,女方才有权利要求男方赔偿,若只是偶尔一次的婚外性行为,男方一般不需要赔偿,因为这样的行为还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网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