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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吃饭,停车场车位满了,我们就直接把车子停酒店门口,吃饭后,发现车窗砸破,车厢内,我的一部价值8000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被盗,我找酒店负责人赔偿,他们说是我和保安的责任,不应该把车停那里,可保安也推卸责任陪不了,现在事情也没解决,这件事,责任到底在谁,该怎么陪?在酒店吃饭,我找酒店负责人赔偿,责任到底在谁,该怎么陪?

合同纠纷 2019-02-08 1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 
    2、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3、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 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
    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酒店是否要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酒店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否则,酒店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免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鉴定,如果确认属于医疗事故后,则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主治医疗人员负有严重过错并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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