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10月14在国美电器购买一台爱国者MP4,使用20天后屏内出现条纹,拿到经销商处,该售后服务说要返厂鉴定原因,并开了一张维修单,故障描述写的是显示不良,外观勾选"外观磨损"备注了外观无明显划痕!2008年11月19号爱国者售后打电话通知我,说该产品属于受外力内屏碎裂,维修需180元要我自负,我不接受,国美和售后都不处理!态度相当的恶劣!之后我投诉到消协,消协调解时国美仍保持不处理态度,在消协的强烈要求下,国美又提出说产品的左上角有明显碰撞的痕迹!当我出据外观无明显划痕的维修单时,国美又说可以免费维修,但是我认为国美这一行为是在维修时故意损坏产品推卸责任,且国美有承诺39天之内可能退货,故我要求退货,但国美不同意!目前产品仍在国美的售后服务处!
我的问题1.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国美有可能证明他们无过错吗?
2.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十款,我可是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我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一倍?
我的问题1.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国美有可能证明他们无过错吗?
2.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十款,我可是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我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