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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和我男朋友在2004年结婚,结婚前***妈给我们买了套房子和一些家电,但是1年后我们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没有在离婚协议里注明房子归谁所有,房子当时买的时候就是我男朋友的名字,离婚后因为某些原因我没有搬走继续和他同居了3年,后来因为我又有了个男朋友就般了出去,我想问下以前结婚时买的房子和家电我有份分么?我前夫说我没权索要,因为我们离婚几年了而且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里没注明房子我有一半,所以他说现在我不可能再去分。谢谢能帮我解答下

离婚 2019-01-02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约定财产要注意什么
    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④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 婚前同居协议是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份有效的,合适的同居协议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孩子抚养教育的约定,补偿约定,同居关系解除的约定等等。
    除了前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同居协议中对自己的同居生活做出一些特别约定。此时切忌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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