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6年10月买了阳光城的房子,当时展厅的沙盘显示一期和二期的高层是平行的,销售人员也说是平行的,房产商的宣传单上显示的也是平行的,但实际房产商在8月份已对二期进行的规划调整,现在二期往南移了7米对我住的房子采光和视野都有一定的影响,那在这个销售过程中房产故意以虚假宣传、隐瞒真实的这种行为,使买受人做出购买的意思,房产为了完成销售而使买受人蒙受损失,是不是存在一种涉嫌消费欺诈?2016年10月买了阳光城的房子,那在这个销售过程中房产故意以虚假宣传、是不是存在一种涉嫌消费欺诈?

房产纠纷 2019-03-19 06: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黔西南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