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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甲公司(委托人)与乙公司(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国有房屋一栋(拍卖标的)委托拍卖人拍卖。该《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拍卖标的过户中手续中产生的一切税(含营业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同月29日,某丙见拍卖公告后,向拍卖人报名竞买,在向拍卖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后,某丙从拍卖人处领取《拍卖规则》、《拍卖会的清单》、《拍卖会特别规定》等3份拍卖会资料,由此某丙成为竞买人。拍卖会资料中:《拍卖规则》规定,“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或说明仅供参考,因此,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必须严肃、认真、仔细地审看拍卖标的,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本人已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会特别规定》中说明,“拍卖标的过户中手续中产生的一切税(含营业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房产纠纷 2018-12-31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 拍卖保证金的分配是指竞买人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理,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保证金如何按其构成合理分配。我们认为,竞买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一阶段的债权清偿,是竞买人无故不出席拍卖会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而成交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二阶段的债权清偿,是买受人不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
    其二是保证金如何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我们认为,无论是何方负责收取保证金,亦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证金,都不应当由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单方面独家受偿,而应当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即均摊。
  •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含了关于合同标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法律对特定物的流通设立的许可制度。
  •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如果你们合同没有约定营业税由谁负担,依法由卖方负担。合同约定办证期限的,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办证下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办证期限,预售房的应该在交房后90天内办证下来;现售的应该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办证下来,逾期的,你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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