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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7条如何理解运用?看了“20年期间”定性之争鸣与选择”文章,现请教:1、有人说20年是有所指的,不是所有民事侵权都可以运用20年之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起诉只有两年时效,此说法正确吗?2、137条全文条没有特别规定呀?3、该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又该如何理解和运用?3、是否只要人身遭到侵犯后,从受到侵犯之日起在二十年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可以依据该条法律可以起诉?

诉讼 2019-01-09 1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在起诉时可以提出要求赔偿,同时可要求停止侵权,根据案情,还可以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2、例如对于在网上发帖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被害人知悉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停止侵权,删除帖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当然,作为诉讼策略,在起诉前,原告应该以适当方式保全证据,将侵权帖子内容保存下来,以备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帖子一旦删除,没有了证据,在被告不认可情况下,案件不好推进与胜诉)

  • 1、侵犯别人的出版权就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别人知识产权  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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