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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的单位是一间私人股份制房地产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目前差不多处于全停产状态,已拖欠我们20多个员工2年多的工资,公司的债户经常起诉公司,查封公司财产,鉴于这种情况,我们20多个员工一起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且已经在法院备了案。近日有债户通过拍卖行拍卖了法院查封公司的固定资产,拍卖款项已经到了法院账户。请问: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我们能否优先取得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呢?我工作的单位是一间私人股份制房地产公司,近日有债户通过拍卖行拍卖了法院查封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我们能否优先取得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呢?

劳动纠纷 2019-01-19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优先于变卖。《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卖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且有评估价。
    3、拍卖要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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