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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在二手房居间合同签订前和签订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和职责?而这些必要义务和职责是不需要写在合同中的,因为是不得不履行的。

劳动纠纷 2019-03-20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跟对方沟通一下,另外要看看你们的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这方便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你也是可以自己和银行联系,选择更实惠的银行申请贷款的。一般来说,中介与银行有合作,申请按揭,更方便快捷,但是,中介一般是有差价的。
    对于业主是否必须配合,你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按照一般情况,卖方有附随义务,包括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 二手房交易签合同时需要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产权证所有人及其共有人(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复印件。  
    3、卖方身份证及户口薄。  
    4、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5、原契税完税证明。  
    6、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由房屋土地测绘部门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和房屋地籍图。  
    7、水、电、煤结清帐单。(上个月)  
    8、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
  •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 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写:
    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地址)的??????房屋买卖合同。
    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1点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元,同时按照合同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元、调查取证费**元、交通费**元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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