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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贸中心购买导航仪一部,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合格证无产品名称,售后保证书无产品名称,与卖方协商退货,卖方以产品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后投诉315,315以收据内容无产品公司名称为由未受理,请问真的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说理了吗?我代表所有在北京中关村上当受骗的人请求一个说法。我不相信,朗朗青天,天子脚下,居然有理难辩。后投诉315,请问真的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说理了吗?我代表所有在北京中关村上当受骗的人请求一个说法。

综合法律 2019-06-10 12: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但商家在交货后即出现了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下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此项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产品无合格证 ,涉及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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